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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交媒体发布涉及自身经营内容时,需有法律风险意识。  山东临沂一饭店老板张女士今年2月,她在抖音上发布了一段随手拍的菜品视频。3月22日她接到兰山区市监局工作人员电话,称她发布的视频涉嫌违反广告法,让她配合调查。张女士表示,会在一周内去兰山区市监局接受调查,并当即删除了那段视频。3月24日,当地居委会将一张《行政处罚告知书》通过门缝塞进了饭店。《行政处罚告知书》显示,张女士发布的视频涉嫌违反广告法,“鉴于当事人拒绝配合调查,可以从重处罚”,罚款45万元。张女士表示,她不知道为什么会违反广告法,“也没有拒绝配合调查”。 张女士说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就停止了饭店经营,多次前往市场监督部门反映情况,至今没有得到答复,“现在已起诉了”。 ------- 这起事件涉及多个层面的争议,值得深入分析: 核心争议点分析 视频性质认定(是否构成广告) 张女士主张: 抖音号是个人生活记录,视频未挂商品链接、未标注店铺名称/位置(钦知坊老菜馆字样未在视频中出现)、无推广意图(拍摄其他饭店和学习菜品也发)。 市监局依据(推测): 视频内容明显展示特定菜品(蛤蟆汤、昆虫食材)和餐馆大门,客观上可能起到宣传、吸引顾客的效果。 《广告法》对“广告”定义较宽泛,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关键在于是否具有商业目的。即使没有明确标注店名或挂链接,展示自家菜品和环境,结合账号可能关联其经营者身份,可能被认定为间接宣传。 “蛤蟆”可能涉及的法律禁止内容: 这是关键点。“蛤蟆”常被理解为青蛙或蟾蜍。青蛙(尤其野生)属于“三有”保护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禁止捕杀、售卖和食用。牛蛙虽是常见养殖可食用蛙类,但普通消费者难以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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